新修訂的《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近日公布。《辦法》將于2025年1月1日起實施。
《辦法》對2003年出臺的《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做了全面修改,包括對評標專家庫組建條件、評標專家選聘、評標專家抽取規定、評標專家庫共享、評標專家履職管理、各方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完善。其中提出,評標專家庫是指存儲評標專家信息,并具備抽取專家參加評標、輔助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管理、向評標專家提供必要服務等功能的電子信息系統。
《辦法》明確,組建評標專家庫,應當具備有符合《辦法》規定條件的評標專家,且專家總人數不得少于2000人;有滿足評標需要的專業分類;有滿足異地抽取、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需要的必要條件;符合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等條件。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結合實際確定評標專家的聘期,一般為三年至五年。
在履職管理方面,《辦法》規定,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承擔評標專家檔案記錄、教育培訓、履職考核、動態調整等日常管理責任,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。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、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活動。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建立并永久保存評標專家電子檔案,詳細記錄評標專家的基本信息、參加評標的具體情況、參加教育培訓和履職考核的情況,并進行動態更新。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的教育培訓,每年組織招標投標有關專業知識、法律法規和電子化評標技能等方面培訓,并開展廉潔教育。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建立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制度,制定考核標準,并向社會公布。考核標準應當包含響應抽取參加評標情況;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和評標現場秩序情況;評標客觀公正情況;協助、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、復核評標結果情況;協助、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、紀檢監察機關、司法機關、審計部門開展監督、檢查、調查情況;參加教育培訓情況等內容。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結合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結論、在庫年限、參加評標頻次等開展履職風險評估,并根據評估情況調整抽取頻次、設置抽取間隔期,防范評標專家履職風險。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不合格的,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任關系,調整出庫,并通報入庫推薦單位。
《辦法》還強調,評標專家對評標行為終身負責,不因退休或者與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解除聘任關系等免予追責。評標專家不履行相關規定的義務,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(記者樂佳超報道)
中國政府采購報
2024-12-11